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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澠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澠池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22-12-29     字體:
政策文件:澠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澠池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1年1月29日,省政府印發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2021)4號),2021年6月17日,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印發三門峽市貫徹落實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實施方案的通知》?!妒」芾磙k法》對全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做出了全面的規定。是省政府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行后對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落實鄉村振興戰略,為順利開展鄉村建設行動打好基礎的重要安排部署。
  一、起草背景
  宅基地作為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和農業農村部門有著更為緊密的聯系。管好用好宅基地,最為關鍵的是進一步理順宅基地的管理關系。由于多方面原因,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比較薄弱,一些地方超標準占用宅基地、違法違規買賣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設住宅和宅基地審批管理不規范等問題時有發生,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土地資源浪費,不利于農村經濟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按照中央2019年新一輪機構改革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將農村宅基地管理與改革職能劃轉至農業農村部門,這是黨和國家賦予農業農村部門的重要職責。因此,明確宅基地由農業農村部門管理,將會進一步壓實責任、理順管理關系,宅基地管理也將會更加順暢,對于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節約和保護耕地,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和鄉村振興,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了貫徹好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落實好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加強我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改革,縣農業農村局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以及農業農村部印發的《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問答》、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2021)4),起草制定了《澠池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目的是貫徹落實好中央、省、市各級工作部署,履職盡責,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加強制度建設,優化細化工作流程、推進管理重心下沉,進一步做好我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農民自建房管理,推進農村改革深化和鄉村振興這篇大文章。
  2021年11月25日,初稿形成后,廣泛征求縣直有關部門和各鄉鎮意見。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對《澠池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了 4次認真修改和完善。2022年5月修改后的《澠池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并征求縣各單位意見,7月20日又進行再次修改,最終定稿。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5、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
  房管理辦法(試行)》(豫政(2021)4號)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澠池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的框架和主要內容,分為七章二十六條:
  第一章 總則部分 (第一條至第四條),依據《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豫政(2021)4號)第一章第一條至第四條之規定,明確制定《澠池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部門職責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規劃編制部分 (第五條至第六條),依據《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豫政(2021)4號)明確了村莊規劃的分類和布局、村莊規劃編制、鄉村建設管控管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河南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十條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豫政(2021)4號)第二章第七條確定了宅基地的使用面積為167平方米。
  第三章 宅基地審批管理部分 (第七條至第十條),依據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文件  二、依法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管理 、《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豫政(2021)4號)第三章宅基地申請審批和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三門峽市貫徹落實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 (試行)實施方案的通知》三政辦〔2021〕15號文件第二條“建立管理工作機制”規定了部門組建、人員配備、制度制定、宅基地審批程序、申請主體、申請條件、申請程序、鄉鎮審批、審批權限、審批時效;依據《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2011 年修正)》第八條、第九條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和不予通過的說明。
  第四章 風貌管控部分 (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依據《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豫政(2021)4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提出了村莊應延續傳統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編制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選擇適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引導村民按照設計圖冊建設住房。為鄉村建設培育、輸送實用型人才,參與鄉村建設。
  第五章 建設管理部分 (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加快農房和村莊建設現代化的指導意見》(建村〔2021〕47號)(十一)加強農房與村莊建設管理和《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豫政(2021)4號)第五章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放線監管和建筑施工隊伍管理以及施工備案、質量安全管理、竣工驗收、農村建筑風貌管控、行政執法;依據《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4號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和《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2011年修正)》第二十條確定宅基地自建房建設時效。
  第六章 閑置宅基地利用部分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依據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問答》、自然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國[1995]國土籍字第26號)和《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豫政(2021)4號)明確了對閑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有償退出事項。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依據《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豫政(2021)4號)確定了聯合各部門進行宣傳動員并加強相互協作,細化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推進措施,合力推進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
      四、部門協調情況
  《管理辦法》涉及5個相關政府部門,需要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以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形式下發實施。經過與相關部門對接,征求了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財政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五個單位的意見,共收到4條修改建議,均已采納修改;經修改完善后,修改稿報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縣農辦又征求各鄉鎮意見,各鄉鎮均未提出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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